太阳成集团职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
总 则
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司职工教育的健康发展,为同学们创造优良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接受外国职工管理规定》、《太阳成集团员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,结合我司职工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各类外国职工。
第三条 职工在校学习期间,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,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四条 职工违反校规校纪,根据情节轻重、认错态度、悔改表现等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留校察看;
(三)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。
职工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,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,应给予通报批评,督促其改正错误。
第五条 受处分者,同时受到下列处理:
(一)取消其当学年度所有评优评奖资格,奖学金职工(不包括外国政府奖学金职工)停发一个月及以上奖学金,并在年度评审时终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。
(二)学位的授予按《太阳成集团学籍管理条例》和《太阳成集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(三)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,有下列情节之一,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:
(一)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待错误事实,检查认识深刻,有悔改表现的;
(二)确系他人胁迫的;
(三)能主动检举、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,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;
(四)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。
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,有下列情节之一,应从重处分:
(一)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;
(二)在调查中翻供、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、威胁恫吓的;
(三)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;
(四)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;
(五)违纪群体的组织者、指挥者;
(六)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。
第八条 处分违纪员工的权限、程序与管理。
(一)给予职工纪律处分,由职工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,经国际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核,由国际事务部部务会作出处理决定。
(二)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职工,如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,应书面报告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,并抄报职工所属国驻华使领馆。
(三)对职工违纪行为,各学院应及时调查清楚,必要时学校公安处要介入调查,并及时将情况报国际事务部。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,应当听取职工的陈述和申辩。
(四)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员工,由各院系负责考察,视其在察看期间的表现,可按期或提前解除察看处分。
(五)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者,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、离华手续。对逾期不办者,国际事务部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注销其居留许可。
(六)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。
分 则
第九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、法规者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触犯中国的法律,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,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(二)违反中国的法律、法规,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,且造成较坏影响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条 违反外国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,应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签证或居留许可超期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二)违反校外住宿管理规定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三)违反职工公寓管理规定,影响他人,不听劝阻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四)长期拖欠学费、住宿费,催缴后仍无故不缴纳者,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(五)不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,品行恶劣、道德败坏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一条 职工在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,违反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二条 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违法驾驶机动车辆,不听劝阻者,给予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者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,直接参与打架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二)组织、策划他人打架、斗殴,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(三)在打架斗殴过程中致使他人受伤者,视其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(四)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,给予警告处分;造成伤害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四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、破坏校园秩序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物,或有其他盗窃、欺骗行为者,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盗窃公私财物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(1)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2)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及以上或影响较坏、情节恶劣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3)诈骗、抢夺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。
(二)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三)有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等协助作案行为,或有掩盖犯罪事实、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,同案处理。
(四)偷窃公章、保密文件、档案等物品者,视其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(五)伪造、涂改、转借证件或材料,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,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,除按价赔偿损失外,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损坏价值500元及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(三)情节恶劣,后果严重者,从重处分。
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、用电等相关规定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第十八条 发表或散布反对、攻击其他国家的言论,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九条 违反公共道德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,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,视其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可参照有关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。
附 则
第二十二条 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学历职工,勒令退学处分适用于非学历职工。
第二十三条 交换职工受处分的要通报其来源学校。
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际事务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。